起诉欠款可以选择以下地点: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若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则在该地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在特殊情况下,如欠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原告可以选择到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原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到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或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则应优先选择约定的法院进行起诉。
建议:在选择起诉地点时,原告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被告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自身的实际情况,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