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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谁写的连带担保人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18:09:00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朱某是否为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在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在庭审中总结出案件的争议焦点。

2023年3月12日,原告马某与案外人齐某(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朱某与齐某系亲戚关系,其也在借条上签名。借条上显示“连带担保人:朱某”,因案外人齐某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原告马某现要求被告朱某承担担保责任,偿还马某借款。

经承办法官审理查明,借条上显示“连带担保人:朱某”,原告认可“连带担保人”系借款方所写但并非被告朱某所写,被告朱某承认名字系其所写,但“连带担保人”不是其所写,其仅是见证人,不是担保人。从借条上所看,“连带”与“保证人”明显不是同一时期所写,“连带”二字迟于“担保人”三字,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朱某系连带担保人。另查明,“连带担保人”系原告马某丈夫薛某所写,“连带保证人”是指“连带担保人”。再查明,原告并未向债务人齐某主张债权。

根据调查的事实证明,被告朱某并无连带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系连带保证人,故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系连带担保人,被告朱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递到被告朱某手中时,朱某激动地说道:“多亏了法官,证明了我的清白,以后担保我一定会注意的……”。随着判决的生效,这件是不是“连带担保人”的纠纷圆满解决。

债权人欲实现债权最大化,须以“书面明示+及时行权+证据固化”为核心,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连带责任保证”,让保证人知晓担保责任;债务到期后立即同步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催收,并留存证据;起诉时坚持“共同被告”原则,避免程序瑕疵等。“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若债权人怠于行权,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大荔法院

作者:田 雷

编辑:侯宜均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