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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一男子为第三者豪掷百万?妻子怒了!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8 20:51:00    

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若一方违背忠实义务,在婚内向第三者转账,擅自处置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受害配偶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这些不当处置的财产?近日,山阳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丈夫孙某某在与常某某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网络直播结识蒋某,双方通过微信和抖音聊天,以“老婆”“老公”互相称呼并且两人的聊天中存在大量不雅内容。经查,2018年至2023年期间,孙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和淘宝购物等方式向蒋某转账和购买物品总价值达104余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常某某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孙某某擅自处置的夫妻共同财产。蒋某则辩称,其曾向孙某某写下80万元的欠条,双方存在债务纠纷已另案处理,请求驳回常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某在与原告常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与被告蒋某长期存在“婚外情”关系。孙某某向蒋某转账和购置物品,均系其在婚姻存续期间非因正常生活需要而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常某某作为夫妻一方对于共同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该赠与行为依法认定无效。蒋某虽在2023年6月向孙某某出具80万元的欠条,但二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均发生在“婚外情”期间并依附于双方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故蒋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无效。遂依法判决被告孙某某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蒋某返还原告104余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8条、第153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法官在此呼吁大家,婚恋当以诚相待,家庭需用心守护,以爱为基树正念,以责为舵护家安。

转自:焦作中院来源:山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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