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虽然这些土地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抵押,但通常受到严格的限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由于其公益性质,这些设施的土地和房产通常不能作为抵押物。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这些财产的法律状态不明确,或者已经被法律程序限制,无法作为抵押物进行交易。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这些财产已经被法律程序限制,不能作为抵押物。
违法建筑或非法占地的土地:
这些土地由于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
未经登记领取土地证书的财产:
这些土地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不能作为抵押物。
已依法公告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用地:
这些土地已经被国家征用拆迁,不能作为抵押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这些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政府收回,不能作为抵押物。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且必须一并抵押。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除特定情况外)、公益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违法建筑或非法占地的土地、未经登记的土地、已征用拆迁范围内的土地、被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等均不能作为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