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存在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多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
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则不成立吸收犯。
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结果。
同一犯罪过程中的行为:
吸收犯中的数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由同一个犯罪故意支配。
同一罪质的行为:
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所以可以吸收为一个犯罪,是因为它们具有相同的犯罪性质。
行为人主观上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
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数个独立犯罪行为之间缺乏认识,欠缺连续意图或牵连意图。
特定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其中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
处断原则:
根据吸收关系,从一重罪处罚。
这些特征共同定义了吸收犯,并指导着法律实践中对这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