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信托的依据主要在于 信托当事人之间的自由意思表示。这种信托形式也被称为任意信托或明示信托,其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愿而自愿形成信托关系,并且这种意愿在信托契约中得到了明确的表示。
具体来说,任意信托的成立不受外力干预,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只要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明确了信托意图和信托条款,并且受托人同意受托,受益人乐于受益,那么这种信托关系就可以成立。这种自由性使得受托人在财产管理和信托利益分配上具有较大的自由斟酌权。
此外,根据现代信托法的“酌定信托原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权内容主要依据信托意图来确定。在明示信托条款与信托意图相悖或明显限制信托意图实现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依据信托意图来执行,而不受这些条款的约束。在出现信托成立时无法预见的特别情事时,受托人还可以根据推定信托规则诉请司法判决变更信托条款。
综上所述,自由信托的成立完全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在信托契约中得到明确,并且受托人在财产管理和信托利益分配上享有一定的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