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但不改变占有。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质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获得占有的财产来偿还债务。
留置权:
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这些担保物权都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了解这些担保物权的具体定义和适用条件,以便更好地利用它们来保障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