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使用伪造的证据、暴力或威胁手段来对抗或阻碍法院的执行工作。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来规避法院的执行措施。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不按照法院要求报告财产情况,或报告的内容不真实。
违反限制消费令
不遵守法院的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或进行其他不符合限制的行为。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在有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如果有其他情形表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将面临多种信用惩戒措施,包括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且其失信情况将被记录在征信系统中。
建议:
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采取任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行为。
若遇到执行问题,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与执行法院沟通、寻求法律援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