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结构是指 由仲裁员组成的争议解决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仲裁结构的主要特点如下:
组成人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成员应当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经济仲裁的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或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
组织形式
合议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负责主持案件的仲裁。合议庭制有利于集思广益,但可能浪费仲裁资源,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
独任庭制:由一名仲裁员独立审理和裁决案件,适用于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节省仲裁资源并快速作出裁决。
仲裁原则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这些结构和原则共同构成了仲裁的框架,旨在公正、高效地解决各类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