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是指 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它涉及对诉讼标的中实体内容(即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所作的判断,并确保这一判断具有不可争性,即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或提出与之相矛盾的主张,法院也不得作出与之冲突的判断。
既判力的核心要素包括:
强制性:
既判力对当事人和法院均具有强制约束力,不允许违反或重新质疑。
通用性:
既判力适用于同一诉讼标的,不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法院也应予以尊重。
确定力:
既判力意味着判决内容在确定后不得更改,是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
终局性:
既判力标志着诉讼程序的终结,对后续诉讼具有终局性的影响。
既判力的存在旨在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诉讼程序的效率,防止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理和裁判冲突。在司法实践中,既判力对于保障司法权威、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