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时效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它取决于各国对仲裁时效的认可程度以及所签订的仲裁协议。以下是一些主要国家的仲裁时效规定:
中国:
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美国:
诉讼时效由各州法律规定,例如在纽约州是6年,但加州则为书面合同4年、口头合同2年,自违约之日起计算。
英国:
6年,自违约之日起计算。
日本:
一般合同10年,商业合同5年,自义务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印度:
3年,自诉由产生之日起计算。
德国:
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国:
5年,自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此外,对于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为二年,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国际仲裁时效因国家和具体仲裁协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参考所在国或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