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 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非法性: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进行集资活动。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公开性:
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投资者在面对各种投资诱惑时,应保持警惕,审慎辨别其合法性,避免盲目跟风投资,以免上当受骗。对于发现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社会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