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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赋能新就业形态有序发展!济南中院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30 07:24:00    

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就业形态作为新质生产力在就业领域的体现,具有就业容量大、灵活性强等特点,为稳增长、促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就业形态打破了传统劳动关系范式,对用工管理、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带来挑战,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课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30周年之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充分考量了不同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企业用工风险以及司法裁量标准等因素,旨在通过明确司法态度,对新就业形态用工领域开展前瞻性治理,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精准指引,为企业规范用工建立示范参照,为案件办理提供裁审标尺。即依据“事实优先”和“从属性”原则界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充分保障劳动者相关权利;对于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要避免认定劳动关系泛化,力求达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平台经济发展相平衡。

下一步,济南法院将深入完善调解、仲裁与审判衔接机制,聚焦新就业形态领域的疑难复杂问题,统一裁审尺度。在顺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时代要求下,不断激发劳动者创新活力,推动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力。

●关键词○穿透形式外观

外卖骑手与某科技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从外卖平台承接代理送餐业务,外卖骑手王某为该公司站点提供外卖配送服务。双方签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王某需完成某科技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服从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王某的报酬由某科技公司结算,通过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发。某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发送最低单数量、旷工扣工资、工资表、请假等消息。某科技公司为王某购买人身意外险。王某在配送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仲裁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科技公司及王某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王某从事的劳动属于某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就工作时间、内容、地点、报酬、奖惩等作了详细约定,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某科技公司对王某进行考勤管理、处罚,进行了支配性劳动管理。某科技公司根据平台算法提供配送数据信息,王某的劳动报酬由某科技公司发放,双方存在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权利义务,但约定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通过虚假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定责任。司法审查中,不能简单适用“形式主义”审查其外观,应进行实质审查,审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从劳动管理事实和人格、经济从属性特征等方面进行判断甄别,准确判定法律关系本质,查明可能存在的真实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 存在支配性管理

网约取件员与某经贸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某经贸公司与某速递公司合作经营某区域快递配送网点,开展快递配送业务。网约取件员徐某于2023年2月19日入职该网点,岗位为小件员,从事某APP退回快递的回收工作。徐某入职后未与某经贸公司或某速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徐某以二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欠付劳动报酬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委认为,某速递公司与某经贸公司订立的《快递服务合作协议》约定,某经贸公司有对员工进行招募和管理工作的自主权,与某速递公司无关。某经贸公司通过扣减提成的方式向徐某按月结算工资,对徐某取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徐某提供的取件劳动是某经贸公司快递配送网点的业务组成部分,应认定徐某与某经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某速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经仲裁委调解,徐某自某经贸公司获得赔偿款。

●典型意义

在新就业形态用工模式下,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复杂多样,任务分配方式、薪酬制度、管理规范等具有灵活性,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经营风险掩盖实际用工的事实。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下,劳动者往往不清楚用人单位主体,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中处于被动维权的境况。裁判实践中,应着重审查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相对人、工资支付方式、劳动成果归属等事实,从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辨识认定用人单位,并区分用人单位的管理行为和服务接受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能。

●关键词○具备强从属性特征

网络主播与某传播公司

存在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某传播公司总经理张某与陈某在微信中约定底薪8000元/月加提成,并告知陈某去车行把合同定下来、从事主播工作。2021年9月至10月间,陈某在车行从事直播与短视频拍摄,在工作中接受某传播公司总监王某的业务指导。王某明确告知陈某其是带货主播,不是娱乐主播。后陈某因工作理念不合离职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案件经仲裁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传播公司总经理张某通过网络平台找到陈某,提出了工资标准,陈某在张某的安排下,在车行参与短视频拍摄,工作由张某及总监王某参与、策划,陈某与某传播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认定某传播公司与陈某存在劳动关系,应支付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典型意义

随着网红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网络主播经纪公司也应运而生。一些企业招用网络主播的主要目的是开展“直播带货”业务,“直播带货”虽然加入网络、电商元素,但依然适用传统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加强对法律关系的个案分析,重点审查企业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及确定方式,综合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互促共进。 ●关键词○无管理支配性

自有货车驾驶员与某信息公司

不存在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某信息公司系某互联网平台旗下社区团购配送服务公司,货车驾驶员刘某以其自有货车为该公司提供配送服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从APP接单、送货,报酬根据单量计算,由第三方支付,配送期间车辆运营费用由刘某承担。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信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仲裁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按某信息公司的安排从事配送工作,符合托运人根据团购平台对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而对承运人提出的配送要求,不能认定是劳动管理。某互联网平台在收取货款后,向刘某发放的费用不仅包括刘某作为驾驶员付出的劳动,还包括刘某自有车辆的使用价值,故该费用应为运费,不能认定刘某与某信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社区团购配送服务公司与货车驾驶员在网络平台第三方加入的情况下,基于“互联网+”技术形成新业态下的货运合同关系。与普通货运合同关系相比,此类货运合同关系中的承运人要在较为长期固定的时间内,为同一托运人提供货运服务,托运人对承运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此种情形下承运人付出的劳动是手段而非目的。在辨别此类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需要以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实质内涵进行判断,准确认定“管理”的属性和报酬的对价。

●关键词○无合意无关系

网店客服与某饮品店

不成立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某饮品店系某茶品牌加盟店,由经营者张某线下经营。林某经张某招聘面试后,为张某以本人身份证注册的某平台网店提供鸡鸭肉、花苗等货物的售前、售后客服工作,由张某为林某安排工作、支付报酬。后林某自动离职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饮品店存在劳动关系。案件经仲裁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平台网店系张某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其自有名义注册成立,林某经张某发布招聘信息后与其进行入职沟通,由张某为林某安排工作、支付报酬,林某工作地点不在某饮品店,其自认入职时并不知晓某饮品店的存在,林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从事的网店客服工作与某饮品店有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林某与某饮品店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能认定林某与某饮品店成立劳动关系,林某与张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网络客服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同时由于各电商平台的准入规则不同,网络客服的实际用工关系也存在差异。在实际用工关系中,判断网络客服是与电商平台、企业网店存在劳动关系还是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应审查具体的用工合意,并从入职、考勤、薪酬、奖惩、工作内容、安排调度等方面,深入分析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相对方主体及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关键词○具备强自主性特征

网络运营师与某网络运营公司

不存在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自2023年8月起,网络运营师刘某通过某运营公司获取客户资源,为该公司的客户在某短视频平台的视频提供运营推广服务,双方约定刘某无底薪。某运营公司根据刘某运营的客户视频曝光量及粉丝增长数核算其工作量,向刘某支付的报酬为扣除各项成本后的返点,某运营公司亦不对刘某进行考勤。后刘某离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运营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等。案件经仲裁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刘某、某运营公司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从刘某的工作方式、报酬计算方式和考勤管理等方面分析,刘某与某运营公司之间并未建立人格从属性较强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刘某具有较强的自主性特征,故双方应系劳务合同关系。

●典型意义

网络运营师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认定其与网络运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能因企业支付了报酬、个人提供了劳动,就一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网络运营师需要借助网络运营公司的生产资料完成网络运营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运用劳动法基本理论,考量双方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依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济南日报·爱济南记者 侯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