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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挂靠关系中,欠付的建材费用由谁清偿?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26 09:58:00    

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支付管理费等方式,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现象时有发生,此类行为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隐藏着多方面的法律风险。那么,在挂靠情形下,因施工欠付建材费用等相关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案情介绍

张某挂靠某建设公司承包某项目,在工程施工期间张某多次前往某建材公司购买水泥等建筑材料,后续张某未能如约结清款项,某建材公司将张某及某建设公司一并诉至宁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者共同承担张某欠付的建材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并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判定。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由张某支付欠付某建材公司的建材费用。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仅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情形。该案件中张某以个人名义与某建材公司签订的合同,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某建设公司并非合同的订立主体,也非合同实际履行主体,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判定本案的核心准则,本案中张某与某建材公司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构成违约,因责任具有相对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下,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张某对欠付的建材费用负有不可推卸的清偿义务。

挂靠绝非企业或个人参与市场活动的正当途径。无论是出于长期发展还是风险防范的考虑,各方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合法合规理念开展建筑市场业务,最大限度避免因挂靠行为引发法律纠纷与经济损失,从而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自制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宁城县人民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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