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时效一般为 六十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所明确规定的。具体来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可以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此外,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认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且必须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六十日,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建议:在面临具体行政行为时,相关当事人应尽快行使自己的权利,在法定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免因错过申请期限而丧失法律救济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