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效力遵循以下原则:
时间顺序 :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形式优先
如果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撤销和变更: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其他注意事项
遗嘱手印通常按在签名的位置,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遗嘱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请以当前有效的法律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