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私法性:
物权法是私法,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调整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
物权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包括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利用。
强行法:
物权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得由当事人通过合同随意改变。
普通法:
物权法适用于一般的物权关系,不针对特定情况。
固有法:
物权法是基本的法律制度,具有基础性和稳定性,往往因为国家、民族、历史传统和国民性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公共性:
物权法涉及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与社会公益有重大关系,故物权法中通常存在不少有关公益的规定。
绝对权:
物权为绝对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行,不得以合意加以排除。
法定主义:
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得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物权法的基本框架和特征,使其在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时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