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办理离婚手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单方面提出离婚呈请
呈请人需要填写一份《离婚呈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双方同意共同提出离婚申请
双方应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流程框架:
提交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
单方面提出离婚的,呈请人需将《离婚呈请书》送交配偶及家事法庭登记处。
双方同意离婚的,双方应共同将《共同申请书》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通知配偶
在提交离婚申请后,必须通知配偶,以确保对方有机会进行答辩。
订定法庭聆讯日期
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双方律师将协助法庭处理所有离婚事项。
聆讯日作证
呈请人及答辩人需于聆讯日亲自到法院作证,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将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并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
暂准离婚令到最终离婚令
暂准离婚令颁布后,如果已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离婚的理由需满足“婚姻已经破裂至无可挽救”的标准。呈请人必须证明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
建议:
在提出离婚呈请或申请前,建议咨询律师的意见,以确保呈请或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