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的退伙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自愿退伙
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可以是因为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或者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经营的事宜。
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可以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除名退伙
合伙人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除名退伙的情形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等。
协议退伙
合伙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退伙协议的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退伙人需要提前告知其他合伙人。
通知退伙
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进行退伙的方式,这种方式要求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否则其他合伙人可以不同意退伙。
转让合伙份额
合伙人可以将合伙中的份额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合伙外的第三人,但需要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建议
提前通知:无论采取何种退伙方式,建议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便合伙企业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调整。
书面协议:如果合伙协议中有关于退伙的条款,建议按照协议约定的程序进行退伙。
财产结算:退伙时,合伙人应当与其他合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责任承担: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有其他约定。
通过以上方式,合伙人可以合法、有序地退出个人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