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士兵享受的待遇包括以下几项:
基本复员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
安家补助费:
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回乡生产补助费:
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医药生活补助费:
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奖励工资:
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伤亡保险金:
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
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退伍证:
义务兵退伍后会发放退伍证,持有退伍证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退役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就业安置: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这些待遇的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有所调整,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