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妨碍,也称为举证妨碍,是指 一方当事人阻碍另一方当事人证明的现象。在民事诉讼中,这通常涉及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甚至毁灭证据,从而阻碍法院查明事实。
具体来说,证明妨碍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控制证据拒不提交:
一方当事人持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给法院。
毁灭证据:
当事人故意或过失地毁灭证据,使其无法使用。
隐匿证据:
当事人将证据隐匿,使得对方无法获取。
遗弃证据:
当事人将证据遗弃,使其无法找到。
证明妨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他人妨害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为了应对证明妨碍,法律赋予法院一定的制裁措施,例如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或者通过举证责任的转换、降低证明标准、推定举证责任方主张事实成立等方式对阻碍证明的一方进行制裁。
总之,证明妨碍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现象,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和纠正,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