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税款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解释:
破产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用于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然后是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接下来,破产人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会优先清偿。
税收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也就是说,在破产清算时,如果存在债务和欠税问题,应当先缴纳欠国家的税款,有剩余财产再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如果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其财产被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那么税收应当优先于这些担保物权执行。
与其他债权的比较
税收不仅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且在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中,也是先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则税款优先。
这意味着,即使企业有担保的债务,税款也会在担保债权之前得到清偿。
综上所述,税款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必须先行缴纳。在清偿顺序上,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有担保债权,无论这些债权是否已经设定了抵押或质押。因此, 税款是先于欠款进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