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被废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违反宪法:
劳动教养制度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制度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这是一种比逮捕更加严重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违反《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法》第8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然而,劳动教养的基本文件仍然是《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且其依据只是“党内文件”,这个决定充其量只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
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劳动教养这种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没有经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违反正当程序。此外,由于执行中公安机关的强势,劳动教养的审批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不正当程序。
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
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劳教可以剥夺人身自由长达4年,而刑法中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其严厉程度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这显然不符合罪刑相当的原则。
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劳动条件恶劣、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安全保护不足、侵吞劳动报酬、私自扣留学员信件、限制学员通讯、禁止信仰活动、伙食状况低劣、索取学员财物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与谋利的工具:
劳动教养制度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追求政绩和利益的手段,导致劳教对象范围的不明确和执法的随意性,甚至出现不该劳教的人被劳教,该劳教的人却没有劳教的现象。
成为不稳定的根源,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劳动教养制度的不合理运用和不规范执行,导致社会不稳定,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违反国际义务,有损国家形象:
劳动教养制度与国际人权公约和中国政府签署的人权公约相违背,损害了国家的国际形象。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制度因其违反宪法、立法法、正当法律程序,严重侵犯公民权利,以及成为地方政府谋政绩和利益的工具等问题,最终被废除。这一决定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强化法治思维和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