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事业单位,虽然它们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它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也应归入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它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综上所述,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这些主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