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投资款:
当收到投资者的款项时,应开具收据作为投资凭证。
收到现金:
无论是客户还是付款人以现金形式支付款项,出纳需要确认收款金额无误后,开具收据作为收款凭证。
收到预收款:
在收到预付款项时,可以使用收据作为交易的初步证明。
收回欠款:
在收回之前借出的款项或欠款时,应开具收据作为还款证明。
完成货物交易:
在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完成后,客户支付相应款项,出纳应开具收据,证明交易完成。
确认收款:
收据作为收款凭证,必须在收款后开具,无论是现金还是非现金交易。
明确交易内容:
收据上必须清晰、准确地列出交易的具体内容,包括交易双方的信息、交易日期、交易物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交易金额等,以确保收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
在收到的钱不能开发票的情况下,例如取得的外单位借款本金(利息需要发票)、收回单位人员的借款、收入单位人员备用金、收取的预收款等,可以使用收款收据。
内部往来业务:
收款收据通常用于记录单位内部的往来业务,如材料调拨或员工押金退还等,这些内部自制的收据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入账。
外部交易且无需纳税:
对于外部交易,收款方在收取款项且不需要纳税时,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则适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
公司规定的收费项目:
凡是公司规定的收费项目,都应该开具收据,以符合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合规性要求。
总结来说,开收据的情况包括收到款项、完成交易、确认收款、明确交易内容,以及在无法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此外,内部往来业务、外部交易且无需纳税、公司规定的收费项目等也需要开具收据。收据作为重要的原始凭证,在财务管理中起着关键作用,应当按规定正确开具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