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资诈骗案件中,以下情形可能被视为同伙:
事先通谋
在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前,与主犯就犯罪的策划、分工等进行商议和约定。
事中参与
在集资诈骗的过程中,积极提供帮助,如协助招揽投资人、处理资金、伪造文件等。
明知犯罪
明知他人在实施集资诈骗行为,仍提供重要的支持,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等便利条件。
分享利益
通过参与集资诈骗活动获取非法利益。
共同犯罪故意
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参与者,具有共同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动,且对诈骗行为明知。
共同犯罪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
主犯与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以上要素,判断是否为集资诈骗的同伙需要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多方面因素。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其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