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防止其逃避法律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被监视居住: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使得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监视居住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并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配合公安机关的检查和问话。需要注意的是,监视居住并不等同于完全剥夺自由,其强度不及拘留或逮捕等羁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