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期损失的计算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船舶全损情况下的船期损失
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对于渔业船舶,则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船舶部分损害情况下的船期损失
修船期限以实际修理所需的时间为准,但需要考虑修理过程中是否有不正常或不合理延误,这些延误时间应从船期损失的计算中扣除。
船期损失的计算公式
船期损失 = 平均每天净盈利 × 船舶修理天数
平均净盈利 = (碰撞前后共计4个航次的总营运收入 - 4个航次的总营运成本)/ 4个航次的总营运时间。
特殊情况下的船期损失计算
如果船舶碰撞与实际修理时间不一致,法院可能会按照船舶实际修理前后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修理期间的船期损失。
在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超过两个月的情况下,受害人对于超过部分的时间不得索赔船期损失。
建议
收集数据:在计算船期损失时,需要收集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总营运收入和总营运成本数据,以及船舶修理的具体天数和实际修理时间。
考虑合理期间:在确定船期损失时,应考虑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并参照相关法规和行业惯例。
扣除不合理延误:在计算船期损失时,应扣除修理过程中不正常或不合理延误的时间。
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修理费用和船期损失,确保计算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通过以上步骤和方法,可以较为准确地计算出船期损失,为相关索赔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