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强制性:
民事诉讼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意味着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理和执行,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公权性: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等,这些案件不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的实际状况。
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对常规的、反复发生的决策问题制定出一个例行的程序,使决策有章可循。这种程序性确保了司法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率。
特定性:
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诉讼标的的特定性决定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和审理范围。
自由性: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自由,如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这些权利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参与度。
规范性与正当性:
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规范,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这体现在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判决的正当性上。
特殊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存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即某些案件可以由特定地点的法院管辖。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等。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继承遗产纠纷等,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地点的法院专属管辖,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特别程序,用于审理一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等。这些程序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不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这些特殊性使得民事诉讼在程序、管辖、审判组织等方面都有别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独特性和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