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起因条件:
存在不法侵害,即客观上存在违法犯罪行为。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对象条件:
针对侵害人防卫,即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侵害者本人。
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果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启动的是无限防卫,也就是特殊防卫权。
需要注意的是,假想防卫和防卫不适时的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没有不法行为发生,但防卫人主观上误以为有不法行为发生,通常情况下,这种会按照过失犯罪处理。防卫不适时主要是针对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尚未开始实施。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一种自卫行为,是法律赋予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必要手段。它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个人安全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的一种震慑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