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三轮车撞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肇事方应当赔偿以下费用:
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赔偿金:
经鉴定构成伤残的,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
残疾辅助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伤残等级和生活需要,按照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建议首先与三轮车肇事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费用发票、收入证明等,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