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出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行政公署:
由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代表省级政府管理特定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区公所:
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行使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管理该行政区域内特定区域的行政事务。
街道办事处:
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行使相当于市辖区或不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管理该行政区域内特定区域的行政事务。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虽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派出机关,但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具有派出机关的性质,负责特定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这些派出机关在法律上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了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了解这些派出机关的具体设立条件和职权范围,以便更好地进行行政管理和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