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项目回购土地使用权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拟定收回方案:
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政府批准,修改用地文件,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组织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对收回方案提出意见。
审批方案:
国土部门根据听证会意见拟定收回方案,并上报市县政府审批。
补偿:
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补偿方式可能包括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或安置加货币补偿。
下达收回决定:
市县政府批准收回方案后,下达正式决定。
注销登记:
完成补偿后,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请注意,这些步骤可能因具体项目、地区法规及政策而有所不同。您可能需要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