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国有农地的程序如下:
拟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告知书》应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并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组织报批材料
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为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登记期限为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是列入补偿范围。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制定。
方案内容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方案公告在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报批
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为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这些步骤确保了国有农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了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行,以确保征地的顺利进行和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