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是指对人体造成极其严重的损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精神障碍或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颈部及胸部损伤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腹部损伤
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双肾切除术后或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头面部损伤
容貌毁损(重度)
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损
双眼球缺失或萎缩
双眼盲目5级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其他特定情形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小肠切除≥90%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全胰切除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
这些情形均表明个体的身体功能严重受损,需要特殊医疗照顾和长期生活支持。一级伤残的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以及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