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更名需要遵循以下手续:
申请变更登记
未满十八周岁: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已满十八周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准备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姓名变更申请书。
如有单位或学校,需提供单位或学校开具的变更姓名证明信。
收养关系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
提交申请
将上述材料提交至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
审核过程
派出所进行初步调查审核。
确认无误后,上报地方分局进行再次审核。
审批时限
派出所审核一般需要20个工作日。
分局或县局审核一般需要15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
申请人会在规定时限内收到审批结果的通知。
新证件办理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需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薄。
提供新的户口薄、身份证及照片等材料,办理新的身份证。
注意事项
改名理由需充分,且本人需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和其他正在羁押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改名后,原姓名会在户籍页的“曾用名”一栏中体现。
请根据个人情况和当地具体规定准备相应的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