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这意味着员工在离职当天应该能够收到他们应得的全部工资。
尽管存在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可能会对结清工资的时间有所调整,例如深圳市规定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应在离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结清,但这些规定并不改变《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基本要求。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员工在离职时应当当天收到其应得的工资,用人单位有义务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做到这一点,员工有权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