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提案情形包括:
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由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提出的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由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涉及举报单位和个人的。
单纯要求机构编制,或为具体项目争取资金的。
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
国家明令禁止的。
属于学术研讨的。
超出职权范围的。
指名举报的。
一案多事,无法确定承办单位的。
这些情形主要围绕提案的内容、性质以及是否涉及敏感或法律问题。不予立案的提案将不进入正式的审查程序,以保持提案工作的严肃性和高效性。建议提案者在提交提案前仔细审查相关内容,确保其符合政协提案的受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