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的毒品犯罪可以判处死刑: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 作为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具体到毒品的种类和数量,以下情形可能判处死刑:
1. 鸦片超过1000克。
2. 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50克。
3. 苯丙胺类毒品(除甲基苯丙胺外)达到一百克以上。
4.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 可卡因超过五十克。
6. 吗啡达到一百克以上。
7. 度冷丁(杜冷丁)超过二百五十克。
需要注意的是,判处死刑需要综合考虑毒品犯罪的数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且不同地区的具体执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此外,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判死刑的案例并不多见,通常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审慎决定是否适用死刑。